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