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市容、建设、农业、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同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跨旗县区生产建设项目、市属开发区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