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权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