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防治结合,加强监督,注重效益的方针;遵循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