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本条例所称水土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成土母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