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本条例所称水土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成土母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