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