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行政决定、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