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