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获批准而擅自动工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工,限期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