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