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