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和旗县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