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市和旗县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