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四条已修改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与程序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执行。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变更。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