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与程序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变更。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