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和旗县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保持规划和水土流失状况,划定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管理区及重点治理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重点防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