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