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四十六条已修改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以及电梯、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国家、省、市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列支。本条例实施前,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发生维修相关费用的,由维修所涉及的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