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合同备案或者交房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以及交存标准向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统一交存维修资金。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及同一交存标准向业主收取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总建筑面积以具有法定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为准。交存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房屋结构类型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