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所需的管理费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