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所需的管理费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