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专业经营单位报告:(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建筑物安全的;(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三)发生重大伤亡事件的;(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有关部门、专业经营单位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