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专业经营单位报告: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建筑物安全的;

(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三)发生重大伤亡事件的;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有关部门、专业经营单位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