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业主的监督,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反馈处理情况,并建立投诉工作台账;
(二)加强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人身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设施设备的管理,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及时维修养护,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区域的安全防范等工作;
(三)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涉及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信息;
(四)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或者可能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及时向属地相关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