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物业服务费用交纳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等;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