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条已修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合同期限以及合同内容等进行表决。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