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新建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以下内容:(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三)临时管理规约;(四)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资料;(五)其他依法应当明示的内容。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