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新建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以下内容:

(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临时管理规约;

(四)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资料;

(五)其他依法应当明示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