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档案资料进行查验,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承接查验中确认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