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监测预警与防雷工程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预报预警的准确性、时效性。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预报、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