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监测预警与防雷工程第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保护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维护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