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雷电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展开应急救援。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为实施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