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检测维护与调查鉴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情况,提出雷电灾害防御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与鉴定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