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检测维护与调查鉴定第二十一条有效防雷检测单位在检测中发现防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并向相应防雷管理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