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