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检测维护与调查鉴定第二十条有效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