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监测预警与防雷工程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承担防雷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