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监测预警与防雷工程第十八条有效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防雷产品。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