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防雷产品。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