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