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监测预警与防雷工程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