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监测预警与防雷工程第十一条有效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发生的频次,划分风险等级区域,并加强对风险等级较高区域的防御工作的指导。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