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发生的频次,划分风险等级区域,并加强对风险等级较高区域的防御工作的指导。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