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安置退役军人的义务,应当完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退役军人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后允许复工、复职。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