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接收单位对因战、因公伤残的退役军人,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保证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致残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医疗待遇,无特殊理由不得辞退。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