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立法条例/第七章 规章的制定及其备案审查程序第六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或者废止:(一)超越权限的;(二)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对规章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