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市人民政府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依照法定程序自行修改或者废止,并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予以撤销。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审查,发现可能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情形的,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