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前,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审议或者研究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或者研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