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或者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对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可以实行隔次审议。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