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提出的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议或者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十日内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