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或者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对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可以实行隔次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