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六条有效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处二百元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的,加处二百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千元。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