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有效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的,加处二百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千元。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机动车。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