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乘坐摩托车不按规定戴摩托车专用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二)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三)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四)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或者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不按规定转移到安全地点的;(六)有影响、干扰安全驾驶行为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