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五十四条有效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二)不得在车行道上兜售或者发送物品、索要财物;(三)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四)携带宠物时须妥善看护,不得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五)牵、赶、骑牲畜在允许通行的道路上靠近道路右侧通行,不得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