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当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