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二条有效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电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和长途营运客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将新审批的公共汽车、电车、长途营运客车路线及班次、停靠点等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设置的行驶路线和站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予以调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