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除停车泊位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合理设置城市出租汽车停靠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